江西省赣州市的李某与邱某系夫妻关系,丈夫李某对妻子邱某经常实施家庭暴力,邱某为躲避殴打,被迫逃回娘家居住。2016年6月13日,李某携菜刀到邱某娘家威胁邱某及其家人,扬言邱某不回家就要杀死邱某及其家人,经邻居报案,当地派出所出警进行了制止。之后,李某仍不思悔改,继续殴打邱某。于是,邱某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申请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殴打、威胁、骚扰申请人邱某及其家人。
法院审查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派出所出警经过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申请人邱某的申请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遂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殴打、威胁、骚扰申请人邱某及其近亲属。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该法律的最大亮点是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一项法律措施,是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者不仅为遭受家暴的当事人,在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胁等原因无法申请的情形下,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申请保护令的情形不仅包括已经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也包括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从而能有效实施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对家庭暴力防患于未然。保护令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法院作出保护令的裁定时限也较短,应在受理申请后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
本案中,邱某在长期遭受丈夫李某家庭暴力的情况下,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保护邱某人身安全有效的法律措施。
法院一旦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即生效,具有法律强制力。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应当协助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当给予训诫,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