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后,公司以已经给我办理工伤保险为由,一再拒绝为我申请工伤认定,只是让我自行办理。而我因为行走不便,一直不能办理工伤认定。
半年后,我因积蓄有限,不能继续自行垫付医疗费用。此时,我也可以行走了,所以,才最终办理了工伤认定手续。
可是,我遇到的问题是:工伤保险机构只愿支付我受伤后第一个月,以及申请工伤认定后的相关费用,拒绝支付我受伤第一个月以后至我申请工伤认定之前5个月期间的工伤待遇。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可以就上述费用向工伤保险机构或公司索要吗?读者:肖爱珍
肖爱珍读者:
公司需赔偿你上述5个月内的工伤待遇,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的主要治疗费用,一般都集中发生在受伤的第一个月。因此,员工负伤后如果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不仅员工难于承受,用人单位也难于垫付。
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从上述规定可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以用人单位为主导、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为补充,受理社会保险的行政部门实行属地原则。对于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上述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综上,虽然你所在公司已经为你办理了工伤保险,但其未在你受到工伤伤害之后及时办理,致使你不能认定工伤,个人合法权益也受到损害。基于此,你所在的公司必须依据上述法条第四款之规定承担责任,即:“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