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李某与某村委会签订工程合同,约定由李某垫资修建工程。2013年12月底,李某委托“铁哥们”王某负责销售及收取款项等全面管理工作。2014年1月,王某代表李某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约定所有售房款存入李某个人银行账户。其后,王某收取工程款后除部分返还李某,其余多数工程款用于个人开支,拒不归还。
2015年11月,李某以王某犯侵占罪向法院提起控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与王某形成结算协议,确认王某尚未退还李某工程款金额为49万元。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官解释称,王某在民事活动中接受自诉人委托负责销售房屋并收取售房资金等款项,尔后将其中49万元用于个人开支,经自诉人依法索要,仍拒不归还,其行为已达到侵占罪的成罪标准,依法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在诱惑面前,一定不要因为利益而迷失自我,丧失诚信,最后像王某一样,不仅失去了无条件信任自己的朋友,还让自己身陷囹圄,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