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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兄妹情深不愿分开

发布时间:2017-04-11 09:55点击率:

  2005年出生的小莲本有个幸福的家庭,父母宠着她,哥哥护着她,可这一切随着父母的离异瞬间变成了美好的回忆。父亲取得了哥哥的抚养权,小莲跟随母亲共同生活,妈妈将小莲带去了北京,从此兄妹二人只能通过偶尔的电话取得联系。

  2014年暑假,哥哥借着来北京看望母亲的机会,在母亲不知情下将小莲带回了老家,妹妹再也舍不得离开哥哥。于是,在父亲的安排下,二人在同一所学校读书,在老家和他共同生活。为了更好地照顾女儿,小莲的父亲诉至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法官接手案件后,联系了小莲的母亲,其母亲表示坚决不放弃小莲的抚养权。原来,母亲在离婚前已经做了绝育手术,只想留着小莲在身边照顾,女儿成了她唯一的牵挂。

  由于该案矛盾冲突较为激烈,法官与小莲进行了单独的谈话,小莲明确表示希望同父亲、哥哥共同生活,同时表示即使不和母亲共同生活,也丝毫不会影响和母亲的感情,她仍然像以前一样深爱着母亲。法官将与小莲的谈话笔录拿给了母亲,从有利于孩子快乐成长的角度对她进行调解,并告诉她始终是小莲的母亲,不会因为抚养权变更发生改变,以后还是能常回来看女儿。

  在法官的暖人言语中,小莲的母亲终于解开了多年的心结,表示愿意放弃小莲的抚养权。

  ■以案释法

  变更抚养权应有利于孩子成长

  伴随离婚案件的逐年攀升,离异家庭的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也是夫妻双方争执的焦点。

  办案法官表示,子女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变化。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孩子未成年前,当享有抚养权的一方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发生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法律处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

  离婚后子女抚养变更的条件,包括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谁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法官提醒,离婚后,父母依然都负有抚养、教育、监护的权利和义务。在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人们的婚姻观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婚姻关系出现破裂而离婚的情况越来越多。随着离婚率逐年升高,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不容忽视,包括心理、行为、学习、人际关系等,解决好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成为社会越来越关注的问题,只有最大化地缩小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使其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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