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年底,家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的市民刘女士到位于该区灵山湾路的一家婚纱影楼拍摄婚纱照,拍摄前影楼化妆师给刘女士化妆时,向刘女士推荐该婚纱摄影馆的定妆产品。为了拍出美美的婚纱照,刘女士花费200多元购买了化妆师推荐的化妆品并在当天使用。在化妆后拍照后,刘女士脸部局部出现痘点、红肿过敏等不适症状。之后,刘女士去医院治疗,但效果都不太理想。
2016年4月,刘女士无意间发现在影楼购买的该系列保养套装产品上面的标签与盒子原装的日期不相符合,是过期产品。她这才知道影楼用劣质、过期、不合格化妆品给其化妆,致使其面部皮肤受到严重损害。随后刘女士找到影楼要求赔偿,经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刘女士将影楼告上了法庭。
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一审判令婚纱摄影馆给付刘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7500余元。摄影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婚纱摄影馆主要职责应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婚纱摄影服务,向客户推销化妆产品已经超出其经营范围,且化妆品已超过保质期,导致刘女士脸部过敏。摄影馆的上述做法违反诚信原则且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刘女士脸部过敏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