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0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对滨海县农业委员会、财政局不依法履行职责,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2年,滨海县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原属滨海县商务局,现属滨海县农业委员会)工作人员李文龙因滥用职权,违法发放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被处以刑事处罚,但负有追缴职责的滨海县农业委员会、滨海县财政局未能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被生猪屠宰企业套取的60余万元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至今仍未追回。2016年12月20日,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滨海县农业委员会和财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上述两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采取实质性的有效措施,国有资产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国有资产,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就该案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