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对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虚假证言的两名证人司法拘留15日。
2016年1月7日,相山法院立案受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李某诉被告李甲、王某,要求二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李甲辩称,他根本没有向原告借过钱。在庭审过程中,石某、马某先后出庭证实亲眼见过原告将现金借给李甲。由于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被告交付借款,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案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相山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石某再次出庭作证,却改口称其并未看到原告将借款现金交付给被告。马某出具书面证言,也称并未看到原告将借款现金交付给被告,二人证言与一审的证言完全不符。针对这一矛盾证言,法官进一步询问核实,审查认定石某、马某在法庭上作了虚假证言。
法院认为,证人石某、马某在签署保证书保证如实陈述知道事实的情况下,出庭作证时前后矛盾、随意更改自己的证词,其行为已经严重妨碍了案件事实的查明。法院根据石某、马某提供虚假证言的具体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作出对石某、马某拘留15日的决定,以期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也可对今后证人出庭作证起到良好的示范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