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购买标明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温杯,后发现该品牌并未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认证,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支持张先生3倍赔偿的请求。
张先生在超市购买了多款包装上标明“中国驰名商标”的某品牌保温杯,价款共734元。后了解到,该品牌未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认证,且工商部门已对该保温杯在超市的销售行为立案,对生产厂家进行了行政处罚。故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超市退货、退款并进行3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与超市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效。工商部门已确认该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其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驰名商标”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超市作为销售者,对涉案商品把关不严,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张先生要求退还货款并进行3倍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