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有9家“火吧”店,因为在招牌或网络销售中使用了“火吧”字样,火吧原创人陆某于2016年12月将这9名侵权人告上法庭,昨日,天水市秦州区法院对外公布了该案的判决结果。
陆某称,“火吧”是自己的独创商标,因为2003年他已将“火吧”作为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2006年批准并颁发了《商标注册证》。陆某认为,天水市的“火吧”经营者未经自己许可使用“火吧”字样,侵犯了他的注册商标使用权。于是,陆某将这9名侵权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要求这9名被告立即停止在招牌和某网络中使用“火吧”商标的侵权行为,赔偿陆某经济损失1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应当认定为侵权。经秦州区法院调解,已经有6名被告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