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2年起,刘某就在潍坊市坊子区某连锁超市做收银员,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双方对工作场所、工资待遇等都进行了详细的约定。2015年春节前,超市因其他辖区新店开业急需用人,便安排刘某去新店工作,刘某考虑到孩子年幼,如果去新店工作,就没法照顾孩子,所以表示异议,没有去新岗位报到。春节过后,超市以刘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不服,认为超市的行为是违法的,随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超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刘某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没有违法,裁决驳回了刘某的申诉请求。刘某不服,向坊子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被安排去新超市上班,并不属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和劳动岗位。超市以此为由解除刘某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于是,法院判决超市撤销解除刘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