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本报读者 曾越臣 回答: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王凌涵
经贸公司业务员 曾越臣:今年3月1日,我被本市一家经贸公司招聘为业务员。入职第二天,公司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底薪3000元加业务提成,提成标准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制度规定,针对每个业务员的级别不同而执行不同的提成标准,最低不低于5%。
我到业务部报到时,该部门经理说因我以前做过近10年的业务工作,经验丰富,所以可从第二级业务员做起,按7%拿提成,我当时很高兴。干到三个月时,我的销售额迅速增长,成了公司销售额最高的业务员,仅6月份提成我就拿了2万多元。见我挣的钱多,几个老业务员很有意见,业务部经理于11月12日突然通知我提成标准降至3%。两天后我领到10月份工资时,发现提成数额少了1万多元。请问:公司随意降低提成标准是否违法?
王凌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必要条款。您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业务提成是工资构成的一部分,并说明提成标准参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因此业务提成部分属于劳动合同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事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进行变更。所以公司单方面下调职工业务提成比例属于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合同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