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父母,有权利对子女的名字进行命名,那么父母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随便给孩子取名吗?近日,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就有一对夫妻因为子女的取名问题,向秀洲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户籍地派出所拒绝给其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麻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多年,终于在今年喜得一女。两人对于这个来之不易的宝贝十分疼惜,就想给女儿取一个特别的名字来纪念。一番商议之后,两人决定,女儿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而是将夫妻俩的姓氏拆分开来,“麻”字拆分为“广林”,“李”字则拆分为“木子”,如此女儿的名字就合并为“广林木子”。
两人决定之后,麻先生立即前往户籍地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可该派出所经审查后,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拒绝为其办理户口登记。麻先生对此十分恼火,认为此行政行为侵犯其女儿的姓名权,遂以其女儿“广林木子”的名义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派出所拒绝以“广林木子”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
秀洲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安机关拒绝对其进行户口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恪守了公序良俗的要求,维护了正常社会管理秩序,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取名也要遵守公序良俗
■以案释法
根据2014年11月1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因此,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其他姓氏,应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本案原告“广林木子”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其取名的理由仅凭个人喜好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
法官提醒各位家长,希望给孩子取个有意义的、与众不同的名字,想法都是好的,但是如果太过追求个性,取的名字标新立异,使用生僻字或多个字,不便于他人识别或难以在普通字库中查到,很可能给孩子未来的上学求职、通讯服务、银行储蓄、医疗保险等带来不便,影响其日常生活和正常交际。因此,建议家长给孩子取名时,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尽量使用通用规范汉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