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总局今天就《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并公布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清单,及时更新并接受社会监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抽查考核制度,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目标责任体系,作为综合抽查考核的重要参考。
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成立抽查考核小组,定期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抽查考核,抽查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追责情形,具体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未按时限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义务的;未公开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未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的;未及时更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清单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