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间,“房主”高某在北京兴远房地产经纪中心登记信息,称她有多套房产出售。杨先生等人在该中心的居间服务下,先后与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纳购房款累计400余万元及中介费11万余元。但随后,买房人发现,高某并非实际房主,这就是一场骗局。高某事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但购房款早已被其挥霍。
为此,杨先生等7人将中介公司兴远经纪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所损失的购房款及中介费。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该中心赔偿7名受害人的全部损失430余万元,并退还中介服务费11万余元。
法官庭后解释称,本案中,兴远经纪中心提供了格式化的房屋买卖合同,其中明确将自己列为居间方,并收取了中介费,促成了相关交易,因此居间合同关系成立。7名被害人与高某并不认识,都是基于对兴远经纪中心的信赖,才与高某签订合同并支付购房款。
然而,兴远经纪中心工作人员在提供的居间服务中,明知所出售房屋为拆迁安置房,且仍处于国家规定的限售期内,在没有对房源真实性进行任何核实的情况下就将房源信息在公司网上进行发布,并联系当事人进行房屋买卖。同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没有受到兴远经纪中心任何人员的监管或阻拦,最终给被害人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因此,兴远经纪中心应当对杨先生等7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并退还居间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