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快十年了,餐补还是一天10元……”近日,一条吐糟单位餐补的微博意外走红网络,引起网民热议。有些网友借此“炫耀”了自己单位丰厚的津贴补贴,但更多网友在谈起自己单位的津贴补贴时,纷纷直呼“蓝瘦香菇”。
劳动报微信日前发布《津补贴到底怎么“发”与“扣”?专家给你津补贴全攻略!》一文,邀请到上海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张佶老师,来为大家做一个津补贴相关知识的大盘点。
问1:津贴、补贴的定义与区别是什么?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官方解释,津贴一般可以分为五大类别:一是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二是保健性津贴;三是技术性津贴;四是年功性津贴;五是其他津贴。
张佶指出,津贴一般与履行本职岗位的特殊性有关。补贴则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等。
问2:用人单位各项津补贴的“发”与“扣”,究竟如何判断?
张佶告诉记者,这与津补贴的性质、本单位薪酬福利制度、单位性质有关。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单位不得随意乱发。
2013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1号公布《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其中明令禁止了一些违规发放津补贴的情形:(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问3:补贴、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但同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明确了: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张佶表示,这些津贴补贴就可以免征所得税。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当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不过,张佶指出,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4:如何看待当下津贴标准滞后情况?
说起津补贴,有人习惯称其为“蚊子肉”,这不仅是因为津贴补贴在工资总数中占比并不算大,更是对其发放标准滞后,难以起到实际作用的一种无奈“嘲讽”。张告佶诉记者,比如常见的夜班津贴:目前上海执行的夜班津贴标准还是1995年的政策,其数额距今已21年未涨,夜班连续工作12小时,津贴标准仅为4.4元。
“这些津补贴标准都是十几年前制定的,当时的工资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下的工资分配体制。进入到市场经济时代后,人力资源配置更加广泛地市场化,我们对于工资的分配方式也采用了市场化的分配手段。当年的工资是需要由行政指导来完成的,而现在则更多由市场来评价指导。市场会通过它的方式来调解用人单位对于这些岗位的额外薪酬分配。”张佶分析道。
不过,张佶同时表示,大家大可不必担心这些津补贴标准二十多年未变,因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用人单位都提高了相应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