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邢先生的母亲要装修一套住房,便找到某装修公司签合同付了钱。在装修过程中,老人觉得装修进度太慢,工人干活也很糙,便与装修公司沟通,希望对方改进并减少费用,双方沟通过程中发生了争执。
今年7月,邢先生得知此事后很生气,他在多家网站发帖,以“垃圾装潢公司”“害群之马”等文字叙述了母亲在装修时遇到的问题。两篇帖子迅速被多家知名媒体及新闻网站转载。就在发帖第二天,装修公司与邢先生母亲联系,经过沟通,邢先生承认帖子是他所发,并向装修公司表示歉意。同日,邢先生在原始发帖网站删除了相关帖子,但被转载的帖子则无法删除。
事后,该公司将邢先生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名誉损失10万元、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邢先生的行为已侵犯了装修公司的名誉权,结合本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一审酌定其赔偿对方5000元名誉损失费,关于经济损失,装修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未予支持。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邢先生网上发帖的内容使用了丑化和侮辱性词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因此,邢先生的行为侵犯了装修公司的名誉权,鉴于邢先生已经在公开场合赔礼道歉,并在其发帖相关网站发致歉声明,因此法院最终只判决其赔偿名誉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