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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疫苗致残法院拒受理检察院抗诉

发布时间:2016-11-22 13:58点击率:

  2002年1月,河北省唐山市7个月大的女婴毛某发低烧时,在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卫生院被接种疫苗,此后被诊断为颅内感染。事后,经司法鉴定,毛某脑积水致四肢瘫痪、智力发育障碍、终身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属一级伤残。

  2005年6月,毛家一纸诉状将丰润区丰润镇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二审均认为“本案纠纷应到相关部门申请解决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先后裁定驳回毛某起诉。毛某随后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后,经审查并经该检察院民行处集体研究认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裁定确有错误,于是向唐山中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再审本案。唐山中院未予采纳,为此,唐山市检察院提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2013年2月,河北省检察院就此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北省高院接到省检察院抗诉后,指令唐山中院再审此案。今年7月14日,唐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丰润镇卫生院在毛某发烧过程中还给其注射疫苗,未尽到审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卫生院的民事责任以赔偿总损失数额的25%为宜;毛某如今的损害后果给自身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故酌定由卫生院给付毛某精神抚慰金3万元。目前,丰润镇卫生院已向毛某支付总计48万元的赔偿金。

  医疗侵权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以案释法

  对于该案,河北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之所以河北省检察院和唐山市检察院对该案接力监督,一方面是因为该案涉及到贫弱群体利益和未成年人保护,另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对这样一起医疗侵权案件应当予以受理。

  据介绍,河北省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本案中,毛某主张丰润镇卫生院医生违规接种导致其颅内感染,认为卫生院存在医疗侵权行为。因此,一、二审法院仅以接受疫苗接种产生纠纷为由,即认定该纠纷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纠纷,缺乏证据证明。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此,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以“本案纠纷应到相关部门申请解决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毛某的起诉,缺乏法律依据。

  在唐山市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但未受采纳的情况下,河北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多次召开处务会对本案进行反复讨论,并经省检院检委会研究后,决定将本案向河北省高院提出抗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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