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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保监会联合规范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

发布时间:2016-11-17 11:04点击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精神,充分发挥该机制的功能与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监会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立案后委托调解流程包括委托调解、组织调解,调解组织一般应当自接受委派或委托调解后20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近日就意见有关问题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意见对调解时限进行了规定,避免了以拖促调、久调不决。”

  记者:请谈谈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数量增长迅速。自2008年开始,一些地区的人民法院与当地的保险行业组织就处理保险纠纷的诉讼调解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并取得一定成效。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保险成为每个人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妥善化解保险纠纷,既是法律问题,也是民生问题。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坚持高效便民的原则,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了灵活便捷、费用低廉的纠纷解决方式,畅通了消费者诉求表达渠道,满足了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是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2012年年底,最高法开展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试点工作,目前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地市共计166个,通过诉调对接机制调解解决各类涉保险纠纷累计超过16万件。意见充分吸收了这些经验做法并向各地区推广,必将极大地促进全国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完善。

  记者:意见主要从哪些方面对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进行规范?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意见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引导开展地区法院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明确保险监管机构可以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解组织,或者通过建立第三方保险纠纷调解组织的方式,推动调解组织的规范化、标准化;规定由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调解组织的建设工作,制定调解组织管理制度,建立调解组织的评价机制;积极推动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模式,推进纠纷的快速处理,切实减轻当事人负担。

  意见明确了立案前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的具体操作流程,将立案前委派调解对接流程分解为诉前引导、委派调解、组织调解、司法确认4个环节,将立案后委托调解对接流程分解为委托调解、组织调解两个环节,并详细规定了各环节的操作要求,为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提供了程序保障。

  意见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多层次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沟通联系机制,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应及时就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协调,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同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定期交流信息和数据。

  记者:意见在加强措施保障方面有何新的举措?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工作,完善相关保障措施非常重要。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措施保障。明确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大对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力度。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开展地区法院负责对接庭室的明确问题,规定法院应明确由一个庭室统一负责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对外协调,各相关庭室要积极参与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注重沟通协作。

  对于保险公司调解权限不足的问题,意见明确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调解组织的指导和监督,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调解权限动态授予、异地授权、及时应调、快速审批等机制,保障基层分支机构能够通过调解解决与消费者的争议纠纷。

  此外,针对调研中反映最突出的经费保障问题,明确措施途径。保险行业协会可依法采取增加专项会费或根据各会员公司调解案件数量收取费用等方式,落实诉调对接机制经费保障。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意见还明确了当事人对通过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达成的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问题,为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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