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戒指的人不少,可知道戒指上雕刻藝術造型擁有著作權的人,恐怕不多。日前,楊浦區法院宣判了這樣一起案子,判決被告藍輝公司(化名)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科蘭公司(化名)享有的“天使之翼”對戒美術作品著作權的行為,賠償原告損失及其支出的訴訟合理費用共3萬元。
被告所售對戒涉嫌侵權
2012年,科蘭公司受讓了北京某公司100幅“天使之翼”對戒美術作品在全球范圍內的著作權,並在國家版權局登記。科蘭公司在南京東路店鋪銷售這種對戒,售價5000余元。
去年3月,公司發現馬路對面的藍輝公司也在銷售這種戒指,于是邀公證處工作人員,一起來到藍輝公司店鋪,購買了一對涉嫌侵權的“天使之翼”戒指,公證人員當場對簽購單、銷售記錄單、贈品及店鋪門牌號、外觀等進行拍照取證,並出具公證書。
被告則辯解稱,所售涉嫌侵權戒指係“為他人代銷”。審理中,藍輝公司自稱是A品牌在上海的加盟店,涉嫌侵權的戒指即是該品牌商品,又稱是B 公司寄銷的。但經法院查證,藍輝公司無法提供其係A品牌加盟店的證據,也不能提供B公司寄銷的證據。
法庭厘清三大爭議焦點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三個:原告對涉案戒指是否擁有著作權?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權?原告遭受的損失是多少?
首先,根據著作權法有關規定,司法實踐中,往往把實用藝術作品納入美術作品范疇,對其藝術方面的獨創性加以保護。由于涉案戒指的雕刻藝術造型具有獨創性,實用與藝術結合,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法院認為,科蘭公司雖不是原始創作人,但經合法受讓,並作了著作權登記,在無反證能夠推翻的情況下,應當認定其為合法著作權人,依法享有涉案戒指雕刻藝術造型的著作權。
其次,法庭經比對認定,涉案戒指的藝術造型圖案與科蘭公司著作權登記證書所附圖案基本相同。在此情況下,藍輝公司未經許可向公眾提供復制品,侵害了後者對涉案戒指雕刻藝術造型享有的發行權。
再者,法院判定被告藍輝公司侵權,應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但原告的實際損失和被告的實際獲利均無法確定。法院綜合考慮涉案戒指藝術造型的藝術美感與價值,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後果,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以及原告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最終作出“賠償原告損失及其支出的訴訟合理費用共3萬元”的判決。一審判決後,原被告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