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半百的甄某骑自行车在一大下坡的马路上疾驰,适遇一辆相向行驶的轿车左转弯,甄某为躲避左转轿车慌乱之下撞上了路边的围墙,造成自行车受损、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甄某因颅脑及颈髓严重损伤不幸去世。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当事双方各说各理,甄某的妻子章倩倩和女儿甄妍妍最终将涉事车主闫某和某保险公司济南支公司告上了法庭。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27日18时许,甄某骑自行车时,适遇闫某驾驶的轿车左转弯,甄某骑自行车撞上千佛山南路某号院西侧围墙,造成自行车受损、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对双方责任进行划分。
事故发生之后,甄某被送到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产生医药费近5000元。2015年4月29日,济南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认为甄某系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及颈髓严重损伤而死亡。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甄某的自行车与被告闫某的车辆是否接触及甄某自行车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结论为闫某驾驶的轿车与自行车未发生接触,事故发生时自行车行驶速度为每小时46公里。另查明,车主闫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济南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险限额为3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历下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向原告方赔偿医疗费、死亡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0余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闫某负担。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方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济南中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行车时速过快出事故担主责
■以案释法
本案中,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由济南市历下区交警大队委托,法院予以确认。据本案主审法官罗琳介绍,根据济南交警支队历下大队的交通事故证明及法院从交管部门调取的事发当时的视频,事发路段坡度较大,甄某骑自行车行驶速度达到每小时46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事发路段是一个大长坡,甄某骑自行车行驶的速度几近机动车限速,且高速下坡行驶了很长一段距离,超出普通人明知的安全速度。鉴于甄某明知存在危险而不采取措施减速或停车,对事故的发生过错程度严重,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
此外,根据视频,闫某由西向东靠右行驶,不存在逆行现象,事发后,交管部门没有对其驾车行为作出违法、违规记录,但根据道路交通法规定,没有信号灯的路口拐弯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通过,拐弯车让直行车。闫某的行为未尽到完全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次要作用。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