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法官、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就法官、检察官惩戒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意见》明确,法官、检察官在审判、检察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实施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法官、检察官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意见》要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的代表以及法官、检察官代表,法官、检察官代表应不低于全体委员的50%。
《意见》对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作了规定,要求惩戒委员会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查的情况,依照程序审查认定法官、检察官是否违反审判、检察职责,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的意见。如法官、检察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惩戒委员会应受理异议申请并作出决定。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司法管理、诉讼监督和司法监督工作中,发现法官、检察官有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需要认定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提请惩戒委员会审议。需要注意的是,惩戒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对法官、检察官的举报、投诉。
《意见》明确,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惩戒委员会提供当事法官、检察官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事实和证据,并就其违法审判、检察行为和主观过错进行举证。当事法官、检察官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须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意见》要求,如法官、检察官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属实,惩戒委员会认为构成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当事法官、检察官或者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当事法官、检察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