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驾车在市内行驶时与行人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并入院治疗。之前,李某因违章,驾驶证被交警部门扣12分。经当地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完毕,在商业险限额内以许某的驾照已经被扣12分视为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付商业险。
【分歧】
关于肇事人驾照一个计分周期内是否视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能拒绝承担保商业险责任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视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可拒绝承担商业险责任。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同时还规定“被暂扣、吊销或撤消的,视为无证驾驶”,所以因当认为李先生为无证驾驶。
第二种意见,不视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商业险责任。无证驾驶是指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被扣留、扣押期间驾驶机动车。本案中,虽然事故发生时被告李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记分达12分,但并非驾驶证非法取得或被暂扣,不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
肇事人员在一个计分周期内达到12分,均为电子执法设备捕捉。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交警并未作出暂扣驾驶证的处罚。所以虽然事故发生时被告李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记分达12分,但并非未取得驾驶资格,其驾驶证也未被交巡警部门扣留,不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