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0.5%的水费逾期违约金过高,日前,江苏省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江苏消协”)一纸诉状,把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这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国内引发关注,也是全国首例针对消费领域垄断类企业提起的公益诉讼。目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江苏消协叫板垄断行业“霸王条款”
10月20日,江苏消协在官网发布消息称,9月12日,江苏消协就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格式合同(户表用户)约定违约金过高问题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江苏消协认为,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没有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将格式条款约定逾期缴纳水费的情况按每日应缴水费数额的0.5%支付违约金,比例明显过高,远远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违反了《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提起公益诉讼职责的规定,于2016年9月12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户表用户)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条款无效。
据悉,该条款规定,“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应该书面催告,用水人收到催告后,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水费数额的0.5%违约金。经供水人催告后用水人无正当理由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在提起诉讼之前,江苏消协和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已多次沟通无果。
今年6月22日,江苏消协约谈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并于7月18日向该公司送达《关于违约金条款相关问题的询问函》。但在回复函中,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对约定违约金过高问题并未给出满意答复。
8月18日,江苏消协就此问题再次约谈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但其仍对整改意见存在异议。
律师认为违约金处罚要适度
这起诉讼缘起2015年,江苏消协针对4大公共服务行业开展了一次消费者满意度调查。调查中有消费者反映,居民《供用水合同》的格式条款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
同年12月,江苏消协对全省多家供水公司的民用供水合同是否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组织专家审查。
今年1月18日,江苏消协就各地民用供水合同中普遍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较为严重的约定违约金过高、估算抄表不合理等6个方面的不平等格式条款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同时,委托各市消协组织约谈所在市的市供水公司,要求其对供水合同中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整改。
4月26日,依据江苏各市反馈的不同整改情况,江苏消协再次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各市供水不平等格式合同企业约谈及整改情况,江苏省绝大多数相关供水企业进行了全面或部分整改。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屡次沟通仍未按要求调整的情况下,被江苏消协告上法庭。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律师、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姚彬分析,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迟迟不调整违约金比例的原因,是对方认为,如果按照江苏消协提出的水费逾期违约金的比例,无法覆盖其追讨水费的成本。
在姚彬看来,既然最高法院已有相关规定,各地也已按照规定来调整,说明违约金比例可以调整。
姚彬认为,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情况并无特殊之处,所以“成本高,无法覆盖”的理由不能令人信服。其次,居民欠水费的情况很多,有一些人可能是故意的,也有一些人可能因为外出而欠费,“不能一概而论”。
姚彬指出,目前违约金涉及到的只是一些不缴费或延迟交费的用户,“即使这些用户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也应该是在一个合适的范围内”。
据悉,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已表示将积极妥善处理此事。
破除垄断行业“霸王条款”的公益诉讼样本
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自从6月被江苏消协约谈后,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已就违约金事项积极进行整改,并多次与市工商、市消协共同沟通协商。
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已形成两版修改后的供水合同,第一版由于未与江苏消协达成一致意见而重新修改。第二版之前已进入南京市工商公示环节。在新修订合同中,0.5%的违约金条款已被去除。对于用户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将与居民用户另外进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比例将低于0.5%;没有进行约定的,会按照央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用户逾期付款违约金的5~25倍执行。
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方面还表示,将继续尽最大努力与江苏消协沟通协商。如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不排除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姚彬说,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做了一些调整,但还是认为他们没有整改到位。
为何一定要对违约金进行强制性调整呢?
姚彬称,该起案件涉及格式合同。通常,格式合同的一方为垄断企业,另一方为消费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使得普通消费者很难与垄断企业进行平等磋商。“作为消费者协会,有必要代表广大消费者,对一些由垄断企业或强势企业设立的格式性合同中,明显过高或者不是公允约定的条款,要求其进行一些合理性的调整。”
在姚彬看来,该公益诉讼戳到了经济社会的痛点。如今,许多垄断行业出现“霸王条款”。
姚彬说,由于垄断企业处于垄断地位。所以合同的另一方没有跟其讨价还价的能力。如果某个具体的用户产生纠纷,就会处于被动状态,处于不利地位。这也是江苏消协坚持和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打官司的原因之一。
公开报道显示,我国法院已受理了4件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中包括上海市消保委分别以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手机预装应用软件不告知、无法卸载等损害消费者权益为由提起的诉讼;浙江省消保委以上海铁路局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损害消费者权益为由提起的诉讼。在法院协调下,上述案件当事人最终均达成和解,并以撤诉方式结案。
姚彬认为,此案的现实意义在于,消费者协会针对的主体是垄断行业。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既是公用事业,也是垄断行业。作为公用事业,本应具有公益属性;而作为垄断行业,又存在各种“霸王条款”。普通消费者面对公用事业中的“霸王条款”,几乎无力反抗,而且没办法“用脚投票”。
姚彬表示,如果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江苏消协的意见进行整改,把违约金的比例调整到江苏消协认可的范围内,那么江苏消协有可能撤诉。“该案可以推进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了解一些格式条款存在的不公平现象,让公众在平时消费中处于有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