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9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已逾一年。《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获悉,一年来,该院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出现案件数量增加、借贷主体呈现职业多元、借贷参与方式新颖化等新形态、新特点。新规给审理带来新的考验,如“两线三区”利率新规对借贷案件审理影响大、只有款项交付凭证无借据案件数量激增等。
案件增加借贷主体多元
记者获悉,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北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410件,其中个人借贷纠纷案件1397件,企业借贷纠纷案件13件,个人借贷纠纷案件占全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99.1%,民间借贷纠纷总的收案增幅达到29%,个人借贷纠纷案件增幅达30.1%。虽然案件数量增加,但大标的案件数量降幅明显,原因之一是个人较小金额的借贷案件有所增加。
以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出借主体多为手上有富余资金的经商办厂人士以及专门从事资金拆借的职业放贷人,借款人则多为缺乏收入来源的普通公民或一些急需资金的投资人。如今,各个职业的主体借贷纠纷都比较多,一些职业还出现利用职业特点取得被借方信任,从而取得大额借款的案例。
从年龄上看,60岁以上老年人借贷案件和20岁以下年轻人借款案件的数量较上年度同期增幅明显,出现群体性多人涉诉的情况。以老年人为例,北仑法院最近一年老年人为出借人的民间借贷案件占到全部民间借贷案件总数的10%左右,老年人出借并诉至法院的主要原因是追逐高额利息,轻信亲戚朋友介绍,直至诉讼也不清楚实际借款人的资金实力、款项用途;老年人容易受到情感引导,尤其是空巢老人、独居老人在面对陌生人和异性给予的关爱时,心理防线有所下降。
从分布区域看,借贷辐射范围区域化。经审理发现,借款人利用村舍乡邻关系、同事朋友关系等借款的区域化现象较为突出,一名借款人所涉的债权人可能会遍及同一个村、同一家单位的几十个人。如北仑法院去年受理的某村一对夫妇借款群体性案件,二人以高息为诱饵,利用村民的信任以及初期“保本付息”的假象,吸引30余人350余万元,后两夫妻跑路引发群体性诉讼。
新的借贷方式也使得借贷主体面更广、量更大,如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的借款,往往涉及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认定,但目前尚无统一认定标准。去年下半年以来,北仑法院受理的10件借用信用卡透支借款的案件,有5件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有3件被判决驳回诉请。
有条件突破合同相对性
记者了解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往,对于已付和未付利息法律所能保护的上限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的4倍。新司法解释实施初期,2015年9月1日前受理的部分案件,当事人获知法律规定的新变化,为追求较高的利息,撤回后再次起诉的较多。此类“搭便车钻空子”的撤诉案件总共有12件,撤诉后因为司法政策变化胜诉的有8件。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这条规定给“只有交付凭证,没有借据”的当事人打开了司法起诉乃至胜诉的口子,不再严格以起诉方必须提供足以证明借贷合意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作为认定依据。这条规定不但使缺乏借贷合意证据的民间借贷案件受理数量大为增加,较上一年度增加了约50%,而且导致审理难度极大,尤其是被告公告送达或缺席审判的案件,因为缺乏实质性的抗辩导致事实难以查清,有些当事人持投资、合伙等非借贷关系的汇款凭证以借贷关系恶意起诉,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道德风险加大。只有款项交付凭证无借据案件数量激增,审理难度加大。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3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规定实际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有条件的突破,即使书面借款协议上的借款人是法定代表个人,只要法定代表人出面对外所借资金用于企业经营生产,根据该借款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也可以主张企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强化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北仑法院已根据该条规定,判处了4件企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案件,无一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