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8日晚,杨富国驾驶小轿车行驶时,与同方向马军驾驶的无号牌小型拖拉机追尾相撞。两人在事故中均受伤。后经交管部门认定,本起事故杨富国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杨富国所驾驶的小轿车并未审验。
事后,马军将肇事司机杨富国、登记车主杨娟及车辆保管人杨莉一起诉至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11.2万余元。
对此,杨娟辩称,已将车辆过户给了杨富国。而作为车辆保管人的杨莉则称,因杨娟一直在戒毒所,肇事车辆无法审验,所以才暂时放在她那里,后经杨娟母亲的委托,于2015年7月5日把这辆车转让给杨富国,本次事故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杨娟和杨富国连带赔偿马军的损失费共计9.9万余元,驳回马军要求杨莉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杨富国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应对本次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未进行年检的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被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马军请求杨娟和杨富国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杨娟将车辆、钥匙交由母亲保管,且对母亲委托杨莉转让车辆的行为没有提出异议。因此,杨莉只是受托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对马军要求杨莉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