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和朋友在山东省临沭县做小生意挣了点钱,就想在临沭县买一套房子,恰巧听人说吴某打算出售其位于临沭县某小区的一套房子,售价6万元,朱某去看了房子的位置,觉得价格各方面都很合适,就于2016年3月9日和吴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6万元购房款。但吴某收到购房款后,并未将房屋交付给朱某。朱某要求其返还购房款,吴某以没钱为理由,拒绝返还。无奈之下,朱某一纸诉状将吴某告上法庭,请求判决吴某履行合同或者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该涉案楼房系经济适用房,是吴某于2012年购买,至今不满5年,因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法院据此判处吴某返还朱某购房款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我国《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自始无效。现实中,影响合同生效的因素有很多,提醒广大公众在以后购房过程中,除了考虑房子的位置、户型等问题外,对于房屋的性质,归属以及是否被抵押、查封,是否属于法律禁止上市交易的类型等问题进行重点关注,以免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