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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甘赔付 保险公司向代驾追偿

发布时间:2016-10-18 09:07点击率:

  代驾司机在提供代驾服务的过程中发生事故,应由作为雇主的代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向作为被保险人的车主理赔之后,是否可以向代驾司机、代驾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呢?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审理后,判令由代驾公司赔偿保险公司相关损失,该案二审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2014年12月8日晚上,钱先生开车与同事外出聚餐,因为喝了酒,于是叫了代驾。上海安师傅汽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安师傅公司)接单后,派了两名代驾司机前往服务。其中,钱先生所驾驶车辆,由代驾司机陈师傅驾驶。但在行驶途中,发生事故,造成车损和路基损失。经交管部门认定,陈师傅负全部责任。

  据了解,钱先生开的这辆车并非是他的,而是登记在他儿子陶先生名下。事后,大地财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同时提起诉讼,要求行使代位求偿权,请求法院判决安师傅公司、代驾司机陈师傅连带支付保险理赔款2.65万元。

  对此,安师傅公司称,代驾司机在提供代驾服务之前,与钱先生签署了一份《代驾服务协议》,其中约定:如因代驾发生交通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安师傅公司仅承担被代驾车辆有责部分的差额赔偿。根据本案情况,商业险已经将汽车损失全部赔偿完毕,涵盖了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对被保险人来说,其已没有权利向代驾公司主张权利,大地财险也就不存在代位求偿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钱先生系被保险人之父,其委托代驾人陈师傅代为驾驶投保车辆,符合“被保险人允许”之条件,代驾人具备投保车辆相应的驾驶资格,符合“合法驾驶人”之条件,且大地财险对代驾人系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不持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代驾服务协议》中的限责条款虽然已加黑加粗予以明示,但该协议系代驾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涉案条款又系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被代驾人注意,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但根据陈师傅的陈述,其仅作简单说明,也不清楚被代驾人有没有看协议条款,更未将条款协议交付,显然未尽到法律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法院确认该条款对钱先生、陶先生不具约束力,代驾人不能由此对抗保险人的追偿权。

  本案中,安师傅公司与代驾司机陈师傅之间成立雇佣关系,事发时陈师傅履行职务行为,应当由雇主安师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安师傅公司赔偿大地财险2.65万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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