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和熟人一起炮制“假讨债”的民事案件,就能逃避自己的债务,结果却被判了刑。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周晓有期徒刑一年,判处王之荣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同一天里,‘债主’将钱打入借款人账户后,借款人马上把这笔钱转移到自己另一个账户,然后又打回了‘债主’账户,这很明显是障眼法。”拱墅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宋伟琴说。
这样的手段,在虚假诉讼中并不鲜见。“借助诉讼形式蒙蔽审判机关,利用司法裁判的强制力牟取不正当利益,或逃避债务,严重破坏社会诚信,挑战司法权威。”杭州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韩莉表示,打击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必须有所作为。
早在2010年,杭州市检察院就主动牵头创建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使公、检、法、司“四力合一”,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组合拳。机制运行以来,共受理审查虚假诉讼举报线索268件,已有58件虚假诉讼得到监督纠正,92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9200余万元。
民间借贷纠纷成虚假诉讼高发区
这边两夫妻正在闹离婚,那边丈夫的“债主”就上门“讨债”,并将他告上法庭,这样“屋漏偏逢连夜雨”的困境是无可避免的吗?
“在我们查办的虚假诉讼线索中,民间借贷纠纷比例高达80%。”韩莉说,最典型的是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了多分得财产,让“债主”拿假借条将自己告上法庭,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还债,损害配偶财产权;还有一些企业为了转移财产或是逃避债务,通过虚构外债来实现破产清算等。
陈某与包女士结婚多年,后两人因感情破裂,请求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判决离婚。但在分割家庭财产时,陈某突然拿出一份法院调解书:陈某向沈某借款80万元,沈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以夫妻共有的房产清偿债务。
包女士不服该调解,向检察机关申诉。经过对借款协议的笔迹、庭审过程等细节的审查,检察机关发现,原来这是陈某“自导自演”的一出“苦情戏”,为了不让妻子分得更多财产,陈某与“债主”沈某串通虚构债务试图转移部分财产,才有了这场借款纠纷。
之后,江干区法院经再审撤销了该调解书,并以妨害作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关系相对比较简单,一般都是亲戚、朋友或者利益共同体间合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手段隐蔽,不易被发现。因此,发现并遏制虚假诉讼,是净化诉讼环境的关键环节。近年来,杭州市检察机关加强类案研究,逐步形成了审查虚假诉讼线索的“四步法”,即:甄别案件类型——分析申请监督理由是否合理——判断原审材料是否存疑——人员关系、资金流向有无异常。通过对起诉书、合同书、借条、鉴定意见书、庭审笔录等主要诉讼材料的细致审查,找到案情突破口,发现虚假诉讼线索的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揭开浙江首例虚假仲裁真相
为拓展民行检察案源渠道,杭州市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改变以往“坐等”线索的单一模式,创设多部门、多主体联动审查的线索发现方式,建立信息通报、资源共享和线索移送等制度。例如,建立虚假诉讼犯罪线索从法院、司法向公安、检察移送,民事错误裁判案件申诉从司法、公安、检察向法院移送的“线索双流通道”,缓解虚假诉讼查处难、纠正难等问题。
夏甲、夏乙分别为杭州冠宇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2010年,公司因资不抵债被法院评估拍卖。为了多分得拍卖款偿还个人债务,夏甲伙同夏乙等人以伪造借条的方式,指使亲友向杭州市仲裁委申请仲裁,总标的为1250万元。同年9月,两人亲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获得参与分配执行款。
2011年1月,真正债权人施某等人认为上述债权涉嫌虚假诉讼,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法院认为案件有疑点,遂将案件移交杭州市检察院,后转交拱墅区检察院办理。办案人员在审查中发现,这起借款纠纷案中,借条的落款年份不同,所用的纸质、水笔却类似;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多为亲属关系,且多数借条在超出诉讼时效后,债权人仍予以确认,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常理;调解过程极为顺利……抽丝剥茧后,办案人员发现都是为规避执行而增设的虚假诉讼案件。
随后,拱墅区检察院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局。办案检察官制作了案情分析、证据清单等材料提前介入侦查。最终,这起涉案金额1250万元的浙江首例虚假仲裁案件得以监督纠正,12名涉案人员均受到刑事处罚。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帮助侦查部门梳理案情、分析疑点,比如在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助于增强侦查力度,也有利于我们做好审查逮捕的准备工作,加快批捕进程,确保办案质量与效率,真正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杭州市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周姝说。
多元化监督提升打击实效
为提升监督实效,杭州市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制定《关于加强民行检察工作内部协作的规定》,加强与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等业务部门协作,建全信息通报、线索移送和协查联动等机制,使得虚假诉讼案件线索逐年递增,办案质效也明显提高。
2014年,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自侦部门收到一份举报材料,反映余杭区仁和镇獐山石矿总经理周某在企业转制过程中侵吞国有资产,并在当地违法建房受村干部包庇等问题。自侦部门立即将该线索移送给民行部门。当时正值“三改一拆”期间,周某的违法建房行为在当地村民中引起强烈不满,民行部门主动出击,通过走访、分析、评估,了解到周某违章所建房屋曾被作出行政处罚,但该处罚因其提起行政诉讼被撤销。民行部门又找到“国土部门对行政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这一线索,对该案展开调查和监督工作。
民行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当地东塘村书记丁某不仅参与了行政诉讼造假而且还有受贿嫌疑,遂将案件线索移送侦查部门,并派员配合案件调查取证,依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一方面向余杭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另一方面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
后法院经再审,依法判决撤销原生效裁判,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丁某以受贿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八个月,同案其他责任人也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韩莉表示,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了“虚假诉讼罪”,使得对虚假诉讼的刑事惩罚更趋严厉。杭州市检察机关将进一步依托联动机制,加大打击力度,更好地服务民生、构建诚信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