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动态 知识 典型案例 判决文书 优秀文章
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版权保护 > 动态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微信公众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10-11 08:43点击率: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审结了一起微信公众号侵害电视剧《石敢当之雄峙天东》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视网聚公司)对涉案电视剧《石敢当之雄峙天东》(以下简称涉案电视剧)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天脉聚源(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脉聚源公司)未经华视网聚公司的许可,在其经营的涉案微信公众号“天脉聚源阳光微电视”上提供了涉案电视剧第1集、第2集的在线播放服务。华视网聚公司认为天脉聚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天脉聚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五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天脉聚源公司通过“天脉聚源阳光微电视”微信公众号提供涉案电视剧在线播放服务,属于未经授权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犯了华视网聚公司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判决天脉聚源公司赔偿华视网聚公司经济损失三千元。

  天脉聚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其提出该公司是实现即时海量电视内容搜索,有效存储、管理、分发和再利用的高技术企业,在广电新媒体等领域提供专业服务及整体解决方案。该公司的私有云网络,通过对电视内容的加工、碎片化、新媒体化,实现智能转码、云推送服务,为国家电视台、宣传部门等提供了新媒体数据服务。该公司申请注册的涉案微信公众号,是根据与相关单位的合作项目,为了在海外稳定运行OTT互联网电视平台“新长城平台”而进行的技术测试,并非“向公众提供作品”从而牟利的商业行为,且未在该公众号上发布任何广告,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为了科学研究而少量使用的合理使用行为,故对华视网聚公司不构成侵权;涉案电视剧的访问量很少,且在接到华视网聚公司的通知后,天脉聚源公司已立即将涉案电视剧删除;涉案电视剧知名度不高,涉案微信公众号中播放涉案电视剧的时间短,并未给华视网聚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由法官张晓津、兰国红和刘义军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微信公众号的网络传播性质认定以及天脉聚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首先,关于微信公众号传播性质的认定。微信公众号,即微信公众账号,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针对个人或企业用户推出的合作推广业务,用户注册微信公众账号后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品牌推广。不特定的微信用户关注微信公众账号后将成为该账号的订阅用户,微信公众账号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发送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内容与订阅用户这一相对特定的群体进行沟通互动。虽然微信公众号在发布信息的渠道、阅读终端等方面与传统的互联网传播方式有所区别,但其实质仍然是通过互联网络向不特定的微信用户发送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相关内容。微信用户关注相关微信公众号后,即可根据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信息网络获取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相关信息,故通过微信公众号传播相关内容的行为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天脉聚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天脉聚源阳光微电视”中播放电视剧《石敢当之雄峙天东》第1集、第2集,即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微信公众号订阅用户提供作品播放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其次,关于天脉聚源公司是否侵权的行为认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华视网聚公司对涉案电视剧《石敢当之雄峙天东》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天脉聚源公司未经华视网聚公司的许可,在其经营的涉案微信公众号上提供涉案电视剧的播放服务,且播放过程中并无界面跳转亦未显示涉案电视剧的其他来源,故天脉聚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天脉聚源公司主张其在涉案微信公众号播放涉案电视剧并非出于商业目的,未发布任何广告,仅是进行技术测试,其行为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但天脉聚源公司在涉案微信公众号中介绍其功能时并无任何有关技术测试或测试版本的表述,天脉聚源公司亦未就此进一步举证证明,且在公证证据保全过程中能够完整播放涉案电视剧第1集、第2集,并非临时性存储和使用,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故对于天脉聚源公司提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业秘密网微信公众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