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芳在某公司担任出纳,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没有为郑芳缴纳工伤保险。2011年12月某日,郑芳应公司经理要求前往公司核对账目,当郑芳骑电动车到公司路口时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郑芳当场死亡,后被当地政府部门认定为工亡。
当郑芳的丈夫孙世荣拿着工伤决定书要求公司支付工亡待遇时,令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公司门口的牌子换了,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也换了,但员工还是那些员工。当孙世荣提到关于支付工亡待遇的事情时,公司的人员和经理都表示对此事一概不知。为此,双方最终来到法院要求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变更后的公司作为原公司的关联公司对本案应当支付的工亡赔偿款38.2万余元向孙世荣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原公司未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给孙世荣的妻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应当由原公司向孙世荣支付工伤赔偿款。原公司与变更后的公司虽然在工伤管理部门登记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也不一样,但两公司在经营期间的工作人员、业务、财务、财产及经营地点均存在混同现象,实属“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存在人格混同,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提醒,上述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相当常见,但这种行为无法逃避其应依法承担的责任。即使原公司被解散了,也可以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要求其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