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籍未成年人潘某为赚取带工费,帮助他人携带40瓶120ml装的止咳水,从深圳入境,未向海关如实申报,过关时被当场查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走私毒品罪。鉴于潘某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并规定其考验期为6个月。
根据法律规定,在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由于潘某是香港居民,在内地缺乏监督考察的条件,虽然在其居住地香港进行帮教、考察,效果会更好,但人民检察院无法到香港对其进行监管。
深圳市检察院积极拓展社会资源,经过筛选、比较,与香港善导会合作,建立香港户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体系。由香港善导会承担香港户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工作,以挽救香港户籍的涉罪未成年人。
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签署了《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承诺书》《香港善导会服务协议书》后,回到其居住地香港,接受香港善导会社会服务中心矫治和教育,定期向深圳市检察院汇报接受矫治和教育情况。据了解,如果潘某违反相关规定,深圳市检察院可以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起诉到法院。
由于深圳毗邻香港,近年来,涉及香港户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有所上升。如何对香港户籍的涉罪未成年人实行感化、教育、挽救,不仅是公正、公平地执行法律的需要,也是深圳市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特殊要求。
深圳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将进一步探索推进深港两地在未成年人犯罪帮教与预防方面的合作模式,弥补深港两地在司法合作上的空缺,积极推进实干型、创新性、示范性的特区检察机关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