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某在就医过程中因病历上姓名被写成他人姓名,对工伤保险报销产生影响,将北京市通州区某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医院向原告赔礼道歉,将病历姓名变更为原告姓名,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2000元。目前,通州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据原告白某诉称,原告自2015年6月19日在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处工作,从事操作工人工作。2016年2月29日下午2点30分左右,原告在工作时发生工伤,造成左骨骨干骨折,当天晚些时间,原告被公司送到被告医院处医治。2016年3月2日,原告发现自己被医院误认为是梁某。经过与医院协商,被告告知原告名字无法改变,必须要先办理出院手续,然后才能以原告白某自己的身份再办理入院手续。原告因在治疗中,无法行动,被迫同意了院方的做法。但由于医院以案外人梁某的名字于2016年2月29日办理入院手续,会导致原告的工伤认定产生重大缺陷。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违反医疗实名制的规定,未经审慎核实,便以其他人的名字办理入院手续并制作相关病历,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因与被告协商改名无果,故向法院提起姓名权纠纷诉讼。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