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系某渔场职工,受渔场指派,驻守渔窝棚看护拦鱼栅。2015年7月9日12时许,宋某与同事任某在清理完拦鱼栅处杂物后,划船回渔窝棚时,感觉身体不适,回到渔窝棚后吃药休息。第二天凌晨1时许病情加重,任某划船送他到河对岸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5时20分死亡。事后,宋某家属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认定宋某死亡为视同因工死亡。渔场不服,以宋某离开拦鱼栅在船上发病不在工作岗位、12时许不是正常工作时间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宋某的工作职责是防偷鱼、防止天气因素或人为破坏拦鱼栅、清理拦鱼栅周围杂物。由于上述情形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宋某在值班期间需24小时驻守,渔场在日常管理中也随时查岗,其工作性质决定了他随时可能进入工作状态,就其工作职责和工作状态而言,不能狭义的界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此,宋某在7月9日12时许清理完拦鱼栅处杂物后划船返回渔窝棚途中突发疾病,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且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视同工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