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料理温室大棚,未曾想大棚旁院墙突然坍塌,砸中头部,李玉梅命丧于此。这起突如其来的横祸除了给李玉梅的家人带来无尽的伤痛外,谁该来为李玉梅的生命“买单”成为了事情的关键。
2015年10月31日,70岁的李玉梅在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萨尔达坂村13号温室大棚前忙活,谁料大棚旁房屋院墙突然倒塌砸中其头部,李玉梅的丈夫李海及子女赶忙将她送往医院救治,李玉梅没撑到医院就去世了。悲伤的一家人,料理完李玉梅的后事后,便找到房屋院墙的组织修建者安东,让其为李玉梅的死“买单”。安东则称,大棚及院墙是自己组织修建,但施工单位是李亮,即使质量有问题也应由案外人李亮承担责任,而且自己在“出事”前一个月已经将其转让给别人了,而这个人是李玉梅的女婿高云峰,所以这个责任安东称自己坚决不能负。
原来,2014年4月,安东与乌鲁木齐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经营合同》,半年后,安东在租赁的土地上组织修建了带房屋的温室大棚,即13号温室大棚。2015年9月份,安东以14.2万元的价格将其转让给高云峰。其间,高云峰曾委托安东帮忙办理变更手续,2015年10月4日,高云峰与乌鲁木齐某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经营合同》,至此,土地的实际承租人发生了变更。
一方坚持索赔、一方坚决不认账,双方僵持不下,闹上法庭。
“我认为房屋质量不合格是主因,而安东正是组织建设者,如果他不建,或者说房屋质量过关,这样的悲剧就不会发生。”痛失老伴的李海说道。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该房屋院墙无地基,质量存在严重隐患是院墙倒塌的直接原因,也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涉案房屋是安东组织施工,安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此,法院判令安东赔偿李玉梅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6.9万余元。
产权虽易主但建设责任主体不变
对于该案,法院认为,本案应首先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建设单位是指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是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本案中,根据安东提供的与案外人李亮签订的合同、质证意见等证据,可以认定带房屋的温室大棚是由安东投资建设。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因该条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方式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证明其所受损害系因建筑物倒塌造成,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无论有无过错,都必须先直接承担责任。
对于安东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安东将已建的房屋大棚转让予案外人高云峰,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被告安东应系倒塌房屋的建设单位,李玉梅的死亡系该墙体的倒塌所致,安东理应承担责任。关于被告安东辩称的施工单位是李亮,应由案外人李亮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因李海及家人在本案中只主张安东承担责任,故对安东主张的施工方系李亮的问题,因涉及案外人李亮的相关权益,本院在本案中不予查明和认定,对此辩称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