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2016年里约奥运会虽已落幕,但作为此次奥运会法国队的服装赞助商,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拉科斯特公司)与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下称卡帝乐公司)之间的鳄鱼图形商标“大戏”却仍在上演。
据悉,拉科斯特公司在服装等商品上注册的左向鳄鱼图形商标,引起了卡帝乐公司的争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该案经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撤销商评委被诉裁定后,拉科斯特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
目前,该案正在待审中。
一池难容俩鳄鱼
拉科斯特公司创建于1933年,随后,“鳄鱼”商标在法国正式注册,其商标中的鳄鱼头朝右尾朝左。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下称新加坡鳄鱼公司)由新加坡籍华商陈贤进创立于二十世纪50年代,其图形商标系头朝左尾朝右的鳄鱼图形,上方有绿、蓝、红三色的“CARTELO”空心字母。
双方的商标纠纷已持续数年,早在2000年,拉斯科特公司就曾对新加坡鳄鱼公司在华申请注册在服装等商品上的“CARTELO及图”提出异议申请,理由为:“CARTELO及图”商标中的鳄鱼图形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右向鳄鱼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针对这一案件,商评委认为,即使两件商标中的鳄鱼图形有一定近似性,但“CARTELO”英文字母是“CARTELO及图”商标的主要部分,不足以引起消费者产生混淆,据此裁定“CARTELO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随后,拉科斯特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CARTELO及图”与拉斯科特公司的右向鳄鱼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故撤销了商评委的被诉裁定。最后,该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并维持商评委被诉裁定。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判决相关法律适用及事实认定正确,驳回了拉科斯特公司的再审申请。因此,“CARTELO及图”商标获准注册。
商标近似成焦点
然而,两只“鳄鱼”的争斗并未就此结束。据了解,在最新的一起商标纠纷案中,焦点集中在拉科斯特公司于1995年申请注册的第G638122号左向鳄鱼图形商标(下称争议商标)。该商标于1994年10月在法国申请注册,并于1995年经国际注册领土延伸保护至我国,后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据了解,该头朝左的鳄鱼商标系在拉科斯特公司原1980年右向鳄鱼图形商标的基础上,进行水平镜像翻转。
2012年6月,新加坡鳄鱼公司以争议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CARTELO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向商评委提出了撤销申请。评审期间,卡帝乐公司与新加坡鳄鱼公司于2013年11月共同提交了《权利继承声明》,卡帝乐公司成为引证商标权利人,参与案件评审程序,并保留新加坡鳄鱼公司的所有请求理由及主张。
据卡帝乐公司代理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伟华介绍,拉斯科特公司在我国一直使用右向鳄鱼图形商标,而卡帝乐公司一直使用“CARTELO及图”左向鳄鱼商标,并且双方已经形成了各自的市场。此前在先判决中的拉科斯特商标鳄鱼头均朝向右,而该案中拉科斯特公司左向鳄鱼图形商标与卡帝乐公司“CARTELO及图”商标中的鳄鱼头均向左,故此案中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2013年12月,商评委认为拉科斯特公司左向鳄鱼商标与“CARTELO及图”商标可区分,两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进而维持了拉科斯特公司左向鳄鱼图形商标的注册。
随后,卡帝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商标构成近似,撤销了商评委所作的裁定。
拉科斯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此案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中。
纵观这两起案件,拉科斯特公司认为,2009年已审结的关于“CARTELO及图”商标异议案以及目前待审中的关于拉科斯特左向鳄鱼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改变了其比较商标近似性的方式。在“CARTELO及图”商标异议案中,采用了整体比较法,认为“CARTELO及图”商标的显著部分是字母“CARTELO”;而在拉科斯特左向鳄鱼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案中,则是分别比较了两件商标的各组成要素,认定两件商标中鳄鱼图形的近似性。对于双方的多起商标纠纷,根据多次判决获悉,拉科斯特公司右向鳄鱼图形与卡帝乐公司左向鳄鱼图形的近似性已得到各法院认可。关键问题是该近似性是否足够判定“CARTELO及图”整体商标与拉科斯特鳄鱼图形商标近似(不管右向或左向)。
对此,拉斯科特公司表示,如果“CARTELO及图”商标最终被认定与拉科斯特左向鳄鱼商标近似,那么当初关于“CARTELO及图”商标异议案的相关判决也应作出调整,“CARTELO及图”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关于该案后续进展,本报将持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