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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两份判决书?检方监督纠正一起程序违法案件

发布时间:2016-09-19 10:30点击率:

  同一刑事案件竟然有两份内容一样而判决时间不同的判决书。对此,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近日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相关法院已重新作出裁定,对其中一份刑事判决书予以撤销,并对当事法官作出处理。

  今年6月底的一天,因在金山区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的待判在押人员杨某,向金山区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反映称,自己2011年10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安徽老家的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书编号为第00210号。但这次金山区法院在庭审中发现,公诉人出示的第00210号刑事判决书上,判决日期为2011年11月,与他拿到的判决书日期有一月之差。因此事涉及其是否构成缓刑期内重新犯罪的问题,请求驻所检察官予以调查。

  金山区检察院检察官李越、陈毅炜经调查核实,发现均为第00210号的两份刑事判决书,所有内容都一样,就是判决时间不同:如认定侦查机关收集到的、时间为2011年11月16日的第00210号判决书,杨某此次涉嫌犯罪行为仍在缓刑考验期,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如认定杨某提供的、时间为2011年10月16日的第00210号判决书,其此次涉嫌犯罪行为已过缓刑考验期,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两份判决书孰真孰假?经请示,李越、陈毅炜赶往安徽等地调查,终于查清真相。原来,2011年9月28日,杨某等人因开设赌场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因各被告人下落不明,同年10月11日法院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将材料退回。2011年11月2日各被告人到案后,检察机关再次提起公诉,但未更换起诉书,随案移送的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落款日期为2011年11月2日。法院于受理当天开庭审理,并于同年11月21日向杨某送达第00210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记载起诉时间为“2011年11月2日”,判决落款时间却为“2011年10月16日”。该判决书同时送达检察院归档。事后,法院承办人发现上述错误,另行制作了一份第00210号刑事判决书予以归档,落款时间为“2011年11月16日”,但并未通知其他各方,遂造成一件刑事案件有两份不同的判决书。

  同时,李越、陈毅炜还查明,法院对杨某宣告缓刑后发出了执行文书,但当地公安局、检察院以及司法局均无杨某列入缓刑考察管理的登记材料,造成杨某漏管。针对上述情况,金山区检察院向有关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目前,杨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仍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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