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送审稿),昨天开始在市政府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此次改动是取消原来条款中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改为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原办法规定,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此标准加倍征收。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生育二孩符合现行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作修改,改动主要体现在征收范围上。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以及非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对非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当事人,每非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征收。新规定中的当事人子女的数量,指当事人双方曾生育和收养,并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外,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述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将根据此次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