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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企业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十种情形将被约谈
发布时间:2016-09-08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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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市场监管约谈暂行办法》近日经过审议并原则通过。该办法对约谈的概念、主体、对象、适用范围和相关程序进行了明确,对被约谈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依照该办法,快递市场主体有寄递服务质量问题突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安全隐患突出、违反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等十类情形之一,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约谈,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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