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陆续迎来中小学新学期开学,学生安全问题备受关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小学生在校园课外活动无人看管,在嬉闹中导致一名学生摔倒受伤的民事索赔二审案件,作出维持学校承担四成赔偿责任的一审判决。
据武汉市中院介绍,去年10月中旬,武汉市江汉区一小学六年级4班在课外活动期间,老师安排班内部分学生在教室做卫生,其他学生在没有老师看管情况下在操场等候。其间,鞠鹏(化名)和林成(化名)两名学生在操场玩耍中,林成将鞠鹏抱起后松手,导致鞠鹏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近端骨折,住院治疗16天,共支付医疗费5万多元。
事后,学校垫付医疗费1万元。因双方家长对赔偿无法达成一致,鞠鹏向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林成及其父母、学校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7.4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案发时,鞠鹏和林成均年满11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林成在嬉闹期间导致鞠鹏受伤,主观上具有一定的过错,其父母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同时,鞠鹏受伤是发生在与林成的嬉闹中,故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林成的赔偿责任。
对于校方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法院认定,鞠鹏受伤发生在上学时间,当时老师安排学生在操场等候,却无人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因此该小学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认定,鞠鹏的总损失为8.2万元。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林成父母承担3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林成及其父母提起上诉,认为应由学校承担全部责任,林成为未成年人不应承担责任。
武汉市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综合案件中各方过错程度,判决林成父母与学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事实依据充分,责任划分合理,对其上诉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