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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未收到传票听证不一定违反程序(4)

发布时间:2016-09-28 09:17点击率:

  编者按:

  原审法院在对龙盛公司和科永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举行听证前,科永公司未收到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科华公司也未收到听证传票,是否违反了诉讼程序规定?

  案号:

  一审:(2015)沪高民三(知)初字第2号和第2-2号

  二审:(2016)最高法民辖终48号

  二审合议庭:

  李剑  宋淑华 吴蓉

  裁判要旨:

  本案中,原审法院在针对龙盛公司和科永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举行听证前,于2015年10月14日依法向科华公司发出听证通知,但因科华公司经营地址发生变更且未记载于工商登记档案而未送达。科华公司虽未参加听证,但并不影响其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且其于此后也向原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原审法院对此亦进行了审查。由此可见,科华公司未参加听证,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所规定的应予撤销原裁定的情形。

  科永公司虽在原审法院举行听证前没有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但并未影响其提出管辖权异议和参加听证,该情形同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所规定的应予撤销原裁定的情形。

  附二审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最高法民辖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伟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兵,杭州天正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郁斌,上海市申阳律师事物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兵,杭州天正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单梁,上海市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兵,杭州天正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郁斌,上海市申阳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约尔格·冯·奥尔曼,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芳,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永全,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德律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海宏,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盛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永公司)、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斯迈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德律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律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三(知)初字第2号和第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盛公司和科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兵、郁斌,科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兵、单梁,亨斯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芳、刘永全到庭参加诉讼。德律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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