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两个月前,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打出了“购套房,送车位”的广告。我前往购房,并与该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中明确写明了赠送的车位编号、面积、界线等。可当我于近日办理停车位产权手续时,却遭到房管部门拒绝,理由是该停车位属于小区内的人防工程之一,虽然非战时与普通车位没有区别,即可以用于临时停放车辆,但却不能销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个人,更不能办理产权登记。面对我的质疑,房地产公司竟置之不理。请问,我能否要求撤销购房合同?
读者 林晓菲
林晓菲读者:
你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购房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购房合同。首先,人防车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给个人。物权法第52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9条也指出:“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即人防车位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不属于开发商,因而不可以转让,也不能办理产权证书。该公司擅自将其作为自己的财产进行赠送,明显是对国家利益的侵犯。其次,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此类欺诈是指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采取制造假象、隐瞒真相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购房者,使购房者因陷入错误认识而与之进行交易,导致购房者不能实现购买目的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公司隐瞒人防车位不能买卖赠送的事实,向购房者作出虚假承诺,而你正是因为相信公司的谎言而购房,无疑与之吻合。再次,你有权寻求救济。合同法第52条第1项、第5项分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4条也指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8条则进一步明确:“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你具有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和撤销购房合同的选择权,甚至还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