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的张先生在天猫商城一家网店花了9597元买了3台液晶电视机,但竟被告知邮费需要9万元。因多番交涉均无进展,无奈之下,张先生将该网店及天猫商城告上了法庭。
去年12月10日,东莞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要求网店履行合同,在不需要补交邮费的情况下,向张先生交付3台其所购买的电视机。
昨日,记者从法院获悉,因该网店拒不履行交付义务,日前法院执行人员赴浙江到支付宝公司冻结该网店账户。迫于压力,其后,网店主动联系法院配合执行工作,并向张先生现场交付了3台电视机。
案件回顾:补交9万运费才配送
2015年3月17日,张先生在天猫商城一家网店花了9597元买了3台液晶电视机。隔天,该网店告知张先生如需配送需补邮费9万元。
其后,张先生多番与该网店交涉,希望对方履行合同发送商品,但对方坚持要求先补交9万元运费。于是,张先生将该家电专营店的总公司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及天猫商城告上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商家:标错价格合同属无效
庭审现场,科技公司辩称, 2015年3月17日,该公司对案涉商品价格进行了调整,但由于疏忽大意,并未对调整后的价格予以核实,导致出现了原本售价为31999元的商品误标价为3199元。
科技公司表示,在公司没有任何优惠活动的前提下,是张先生利用了公司的疏忽大意,对案涉商品进行了大量恶意购买。
天猫商城则辩称,本案是因为网络购物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天猫公司仅仅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不是该交易的相对方,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卖家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的纠纷是因科技公司电子输入发生错误,未及时更正对应的电子数据造成,其过错在于科技公司。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该由该公司自行承担。
另一方面,据法院查证的证据显示,科技公司要求张先生支付配送的邮费9万元,该主张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属于对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张先生予以拒绝合法有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猫公司是网络平台的服务商,其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合同的实际履行人。因此,张先生要求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理据不足。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科技公司继续履行案涉合同,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张先生交付液晶电视机3台,同时驳回张先生对天猫商城的诉讼请求。
新闻追踪
执行人员远赴杭州 冻结卖家账户存款
判决生效后,法院通过电话曾与科技公司联系,但该公司并无履行的意愿。
2016年8月4日下午,东城法庭执行人员远赴浙江杭州的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冻结科技公司的支付宝账户内存款4万余元。
8月11日,科技公司迫于执行行动的压力,主动联系法院配合执行工作,同意交付电视机给张先生,并请求解封其支付宝账户。由于该款电视机已停产,经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张先生同意科技公司交付同价他款电视机。
8月21日,科技公司向张先生现场交付3台电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