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谋取高额利润,贵港两名个体户在未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非法销售走私卷烟。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人刘某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潘某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4年10月起,被告人刘某团在未经国家烟草专卖部门许可,亦未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每月多次开车到防城港市购买走私卷烟回贵港市销售,每次购买的卷烟有100至500条,卷烟的品种有红梅、红塔山、阿诗玛、南洋红双喜等40多个品种。刘某团将从防城港购买的卷烟存储在其租住的贵港市港北区中山中路某号2、3、4楼,加价3至10元后,批发销售给被告人潘某新与杨某、谢某等人零售。2015年9月23日,贵港市公安局民警对刘某团在中山中路的住处进行检查,发现并扣押了刘某团准备销售的阿诗玛、红塔山等18个品种走私卷烟764条,价值人民币79463.967元。
2015年6月起,被告人潘某新在未经国家烟草专卖部门许可,亦未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刘某团处购买走私卷烟,同时向有烟草零售许可证的吴某、韦某、韦某等人购买卷烟进行拆散零售。至案发时,共非法经营卷烟778.3条,价值人民币79952.5元。2015年9月24日,贵港市烟草专卖局对潘某新在贵港市港南区中山南路金港商贸城的住处和报刊亭进行检查,发现并扣押了潘某新准备销售的阿诗玛、红塔山、芙蓉王等32个品种卷烟129.3条,价值人民币17827.3元。
另查明,2015年9月23日,贵港市公安局民警从杨某处扣押阿诗玛、红塔山、真龙等43个品种走私卷烟264条,价值人民币31613.362元。
2015年9月25日,贵港市公安局民警从谢某处扣押玉溪、红塔山、芙蓉王等15个品种走私卷烟249.2条,价值人民币30596.41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团、潘某新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刘某团、潘某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某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