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环境保护税法草案。草案突出解决了两个重点问题:一是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允许地方以《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为基础,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二是各方面争议比较大的对二氧化碳征收环境保护税问题,暂不纳入征收范围。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表示,2003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排污费制度对于防治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这也使得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成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出之后,首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税法草案。
草案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作出了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明确规定了“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等5项免税情形。与此同时,草案规定,相应的优惠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同时,建立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草案第十五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