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窦某到某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作为甲方于2014年1月8日与代表全体职工的工会主席乙方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甲方按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的岗位工时制度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该合同还对乙方具体工作内容、福利待遇、劳动安全卫生、培训、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争议处理等进行了约定。窦某于2015年4月23日参加单位培训,其培训内容包含了该集体合同的宣读和讲解。2016年1月1日,该公司向窦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窦某认为,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关系成立次月起向其支付双倍工资。窦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集体合同与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相关法律、法规对集体合同和个人劳动合同作了分别规定,二者在合同的订立主体、合同生效要件等方面存在不同。因此,集体合同并不能代替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合同,未签订个人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陈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