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聚会饮酒引发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于法无据,判决不予赔偿。
2015年12月25日,老唐到女婿朱成家做客,当晚19时许,同村村民张园以朋友相聚的名义邀请邻居朱成等人到家中吃饭,顺带邀请了老唐一同前往。同席共九人,其中,老唐与高玉、张园、林明、朱勇(朱成之父)五人共饮大约1斤自酿玉米酒,另外四人未饮酒,席间无人猜拳行令,也无人劝酒。晚20时许宴席结束,众人闲聊一阵后陆续回家。次日中午1时左右,张园路过高玉家,发现高玉没有起床,便推门进屋查看,发现高玉躺在床上没有反应,张园随即叫上朱成、林明二人,再次前往高玉家查看,确认高玉已经死亡,三人当即向派出所报警。经现场勘验,认定高玉属于酒后意外身亡,但高玉之子小高表示不要求公安部门做进一步鉴定。次日,在派出所主持调解下拟定死亡赔偿协议书,除老唐外,其余三人均在协议书上签字捺印。同年12月27日,张园、林明、朱成分别支付小高赔偿款。之后,小高以老唐没有尽到照顾和保护同桌喝酒人的义务为由,要求老唐比照其他三人一样予以赔偿。老唐辩称,高玉死因不明,小高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经法院审理认为,老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键看老唐在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高玉死亡后,小高不要求公安部门做进一步鉴定,只凭现有证据推定高玉属于酒后意外身亡,而从当晚具体情况来看,饮酒只是一般的邻居聚会,老唐受邀做客不可能预见高玉会死亡,况且桌上既没有猜拳行令,也没有劝酒,老唐的行为本身不存在过错。按照民事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法院遂判决老唐不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