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2日,王某驾车下班,与李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且驾驶证在一个计分周期内已扣满12分,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案发后,王某赔偿对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合计62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由于王某的小轿车于2015年12月8日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便要求保险公司按规定予以理赔,保险公司却以王某驾照已被扣满12分,开车肇事属于无证驾驶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协商无果,2016年4月,王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事故发生时王某持有的驾驶证在一个计分周期内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扣12分,但其驾驶证并没有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并非无证驾驶,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人死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理赔。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保险赔偿金62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累计积分制度是我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除行政处罚外的一种管理措施,对累积计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根据2016年4月1日生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8条规定,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积扣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因无证驾驶是指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与所持的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被扣留、扣押期间驾驶机动车等情形下驾驶车辆,因此,驾驶证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驾驶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去接受相关学习和考试的,其驾驶证并不会产生驾驶证自动吊销的法律后果,也不会产生无证驾驶的后果。对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果未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的,也不会产生无证驾驶的后果。本案中,王某的驾驶证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扣12分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未扣留其驾驶证,亦没有公告停止使用其驾驶证,因此,案发时,王某持有的驾驶证是合法的,其驾驶车辆属有证驾驶。而保险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王某在赔偿被害人后,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金应当得到支持。
不过,应该引起我们重视的是,根据2016年4月1日生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扣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驾驶证。今后,因交通违法行为导致驾驶证在一个计分周期被累积扣分12分的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会当场扣留驾驶证,驾驶人员应当在15日内主动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学习和考试。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车辆就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会以无证驾驶为由进行行政处罚。如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就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不予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