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被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浙江浣花斋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赵军、郑玉辉等5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在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杭州市文广新局不予认定赵军等5人为代表性传承人的行政行为后,赵军等5人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杭州市文广新局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前不久,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不服认定
2015年3月30日,杭州市文广新局发布《关于申报第五批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根据该通知的要求,浙江浣花斋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赵军、郑玉辉等5人于2015年4月8日,将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古画(籍)修缮及墨拓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材料报送至杭州市上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该局审核后将申报材料上报至杭州市文广新局。
2015年11月30日,杭州市文广新局发布通知公布了第五批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赵军等5人均未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得知这一消息,赵军等5人不服杭州市文广新局的认定通知,遂于2016年1月7日,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月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杭州市文广新局不予认定赵军等5人为代表性传承人的行政行为。
对簿公堂
3月15日,赵军等5人在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不服此行政复议决定,遂于3月25日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杭州市文广新局和杭州市人民政府,请求依法撤销杭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撤销杭州市文广新局作出的《关于公布第五批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及审查地方规范性文件《关于申报第五批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的合法性。
此案于7月12日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杭州市文广新局作出的《关于申报第五批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将申报名额进行限制,即“每个项目推荐不超过两名”,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人数等进行限制,并且提出如果限制为两名会导致很多具有互补性的技艺门类无法申报,严重侵害了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者的申报权利,有损于项目的传承。
对此,杭州市文广新局答辩称,原告5人都列入了申报者名单,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原告所说的“申报人数超过规定申请数量”导致原告落选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原告称:在2015年11月10日与杭州市文广新局一位负责人进行沟通时,该负责人称:落选理由为申请人5人申报的材料有问题,申请人超额申报导致落选。
杭州市文广新局辩称:“通知规定的每个项目推荐传承人不超过两名,后发现不妥,不再执行。”
在庭审过程中,杭州市人民政府就原告请求撤销杭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作出答辩,答辩人称:“杭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原告认为,杭州市文广新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原告为代表性传承人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赵军同时还对专家的资质提出质疑,认为评审结果严重违反行业共识。
对此,杭州市文广新局答辩称,该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公开合法、评审专家具备相应资质、评审结果公正,而原告起诉诉讼请求不具体,起诉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庭审中,除申报人数外,申报者的年龄也成为争议焦点。
杭州市文广新局提供的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表记载,申报者郑玉辉、王晨是由于年龄不符合评审条件而暂不推荐。但对于此处的评审条件,杭州市文广新局并未公开。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年龄,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没有作出限制。
对于不予推荐和认定赵军和王映辉的理由,评审意见表记载,是因赵军、王映辉从事企业管理工作而不予推荐和认定的。但赵军认为,他们虽然从事一定的管理工作,但大部分精力都用在技艺的传承上;所从事的文化企业管理工作,都是与传承项目相关的。很多传承项目的经营在新中国成立前均是手工作坊形式,甚至走街串巷,这些老的传承人自己就是“老板”。此次认定涉及的“张小泉剪刀锻制工艺”“胡庆余堂中药文化”项目均已有管理者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获得此次认定的第40项“全形拓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屠燕治,就担任杭州南宋钱币博物馆馆长一职。
庭审结束后,原告认为,杭州市文广新局作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前,杭州市文广新局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法律依据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却主张适用《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庭审期间,原告对杭州市文广新局证明评审程序的评审意见表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该评审意见表原件不合法,不具有真实性,不应采纳和采信。杭州市文广新局主张其依法进行专家评审的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杭州市文广新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杭州市人民政府维持决定均侵害了赵军等5人的合法权益。
杭州浣花斋是一家专门经营书画、宣纸和文房用品的百年老字号。始创于明崇祯十年(1637年),迄今已有378年历史。浣花斋名号与北京荣宝斋、上海朵云轩等老字号齐名。浣花斋最具独特的浙派古画修缮技艺有近400年历史,是沿用古法、历代传承下来的对古画、书籍进行修复保养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