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酒驾导致车辆受损,却叫朋友顶包准备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识破后报警,两男子最终被处以刑罚。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周某承犯保险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被告人易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5年11月2日0时许,被告人周某承与朋友彭某等人在湘潭市雨湖区某酒吧喝酒后,周某承驾驶车牌号为湘B99XXX的宝马小轿车,途经湘潭市市建设北路延长铁路桥时,发生轿车碰撞路基受损的单方事故。因周某承系酒后驾驶,怕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便将事故情况通过电话告之被告人易某并叫其赶至现场,两人串通虚构是易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申请勘损。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调现场监控视频,发现报损驾驶人与视频中的驾驶人不是同一人。保险公司拒赔。湘B99XXX号小型车经定点4S店确定的事故理赔保险金71519.01元。经湘潭市潭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湘B99XXX号小型轿车修复金额为62002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承之母向保险公司出具了放弃“索赔声明”,该公司出具了对两被告人的谅解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承、易某串通虚构理赔事实,骗取保险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承、易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本案因为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承、易某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对二人适用缓刑在所居住的当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