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函复国家工商总局,同意建立由工商总局牵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消费者协会等22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工商总局为牵头单位。
函件明确了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成员单位、工作规则以及工作要求,其主要职能包括:在国务院领导下,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并推进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协调解决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消费事件;整合消费维权社会资源,组织开展对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违法活动的治理,加强各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
函件指出,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